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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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8年6月1日起實施。
- 發布日期:2019-06-01
- 發布單位: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戶政宣導
- 內 容:
-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8年6月1日起實施。
1.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1)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2)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3)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4)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或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5)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為申請人。
(6)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2)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