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澎湖縣政府社會局

熱門關鍵字: 服務成果 最新消息
logo底圖
澎湖縣嬰兒用品補助

澎湖縣嬰兒用品補助

★認識監護/輔助宣告制度★

★認識監護/輔助宣告制度★

長照2.0識別辨識系統

長照2.0識別辨識系統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幸福給力
幸福Easy

補助申請案件公開資訊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澎湖縣政府 111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資源中心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2022-09-13
  • 發布單位:社工婦幼科
  • 類  別:補助申請案件公開資訊
  • 內  容:
  • 一、目的:提供澎湖縣 0 到 3 歲為主,3 至 6 歲為輔之托育資源服務, 藉由服務硬體空間與軟體服務的適當分齡規劃,提供各發展階段幼 兒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提升幼童主要照顧者之親職教養能力,以 達到兒童少年保護初級預防工作目標。
    二、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
    三、實施期程: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計畫內容:
    (一) 補助各民間社福團體及專業機構(單位)辦理托育資源中心,方 案內容如下:
    1. 提供 0-3 歲托育親子遊戲空間服務:提供專業諮詢、親子遊戲空 間規劃及玩具圖書使用及借閱服務。
    2. 提供 0-3 歲親職教育、育兒知識等諮詢服務,並加強弱勢家庭及 育兒知識缺乏之地區,提供圖書文具、兒童發展篩檢。
    3. 運用本縣兒少館現有場地,依幼童年齡規劃分齡親子遊戲與服務 空間,並提供偏遠社區外展服務。
    4. 依縣內資源辦理社區親子活動並推廣親子共玩之活動理念。
    5. 設置幼兒童圖書與玩具,提供幼兒主要照顧者外借服務。
    6. 其他依方案服務對象需求規劃之各項服務活動。
    (二)補助對象:需具有專職社工員及良好督導系統之以下單位之一:
    1.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不含托育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社團法人。
    4. 設有幼兒教育學系、幼兒保育學系、社會工作學系之大專院校。
    (三) 補助項目及基準:
    1.專業人員服務費: (1)社工人員:聘請大學以上社會工作學系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擔任社工員,補助每人每月薪資新臺幣 3 萬 4,916 元,每年每人最 高補助 13.5 個月。(依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規 定辦理) (2)聘請大專以上幼保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者擔任教保人員,補 助每人每月薪資新臺幣 3 萬元整,每年每人最高補助 13.5 個月。 (3)聘請行政人員協助中心行政業務,補助每人每月薪資新臺幣 2 萬 8,000 元整,每年每人最高補助 13.5 個月。 (4)勞健保及勞工提撥金:補助前項接受補助之專業人員每月雇主應 負擔之勞健保及勞工提撥金費用。
    2.交通費: (1)活動講師、外聘督導往返臺灣本島及澎湖,或澎湖本島往返澎湖 其他離島地區之交通費。 (2)本縣離島地區交通費。以上皆核實報支,計程車費不予補助。
    3.差旅費:(與服務方案有關之會議、專業訓練或研習等工作人員前 往參加所需差旅費,及外聘講師、督導之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 (計程車費不予補助);住宿費及膳雜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4.講師鐘點費: 外聘督導、個案研討、志工及相關研習訓練費:包括 督導或講座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 元,外聘每 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2,000 元,未滿 1 小時減半支給。)
    5.辦公場地或辦公設施設備維修費: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
    6.方案活動費:內容包括:鐘點費、交通費、外聘人員膳雜費、住 宿費、印刷費、場地費(場地租金及場布)、文具紙張、活動器 材、材料購置或租借、宣導品(最高補助每份新臺幣 30 元)、臨 時酬勞(配合活動辦理所需臨時托兒或照顧服務)、膳費(每人最 高補助新臺幣 100 元)、雜支(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3,000 元)。
    7.印刷費:影印機租賃、資源或宣導手冊、單張等之印刷,每年度最 高補助 5 萬元;資源或宣導手冊之印製,需註明公益彩券盈餘補助 之 logo 或字樣,核銷時應檢附樣張。
    8.設施設備購置費(物品): 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補助項目: 新臺幣 1 萬元以內之辦公器具、兒童安全玩具、圖書及資訊設備 等。
    9.設施設備購置費(財產):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補助項 目:新臺幣 1 萬元以上之辦公器具、兒童安全玩具、圖書及資訊設 備等。
    10.專案計畫管理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11.其他依方案特殊需求並經本府核定之各項經費。
    五、預期效益:
    (一)兒童發展篩檢全年度 60 人次。
    (二)辦理嬰幼兒活動辦理 200 場次。
    (三)辦理親職教育辦理 6 場次。
    (四)辦理社區宣導辦理 6 場次。
    (五)親子遊憩空間入館 7000 人次。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
    1.申請補助計畫書(如后附件一)。
    2.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申請時間: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3 月 31 日。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由本府確實審查申請補助計畫,其重點如下: 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4.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5.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6.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 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非屬主管之團體, 應敘明該團體主管機關之意見)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 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本府函文核定補助經費。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 由報本府核准。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三)經費之請撥,應按一般會計公認原則及稅法規定辦理,並依實際 支用情形每半年檢送相關支出原始憑證函送本府辦理核銷。 (四)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屬專業服務費、機構服 務費及核定定額補助等項目經費,不得勻支;違反前述規定之勻 支金額,不得列計。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六)申請專業服務費與機構服務費之申請單位,於核銷時應檢附為受 僱者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準備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各接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完成 7 日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 附執行概況考核表(如后附件二)、成果報告(如后附件三)、活 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結案備查。若有結餘款時,應按補 (捐)助經費比例繳回。
    (八)會計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使 用,並即將經費繳回本府。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 年度或以前年度,請於年度終了後 7 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函文本府 辦理經費保留,報經本府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如未辦理保 留即應繳回補助款。
    (九)接受補助單位對於本府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應妥為準備相關 資料充份配合辦理。拒絕本府查核,或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受補 助資料供查核者,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經費來源:本案計畫經費款由本府 111 年度公益彩券盈餘-老人婦 女兒少身障等福利服務-獎補助費及充實福利設施-充實福利設施 設備-獎補助費辦理「托育資源中心計畫」補助款內支應。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隨時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及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二)本案透過接受補助單位按季請款作業時辦理帳目稽核。
    (三)本府於年度內辦理評鑑考核作業,了解實際執行情形。考核結果 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 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 助用途支用、補助設施設備閒置或使用率低等,依其情節輕重,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 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 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及薪資回捐者,經限期改善 仍未改善或仍未返還薪資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再給予 補助;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 不再給予補助。違反前開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對其 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 業務負責人為社會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 作師公會審議、處置。
    (六)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涉及刑事責任 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 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與本府簽定服務合約書,並接受本府之督 導或評鑑。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相關附件
*附件類型若為open office系列文件,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LibreOffice)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瀏覽人次:652 人
更新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