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澎湖縣志願服務榮譽卡特約商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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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受補助單位「澎湖縣志願服務協會」其理事長陳雙全,為本縣議會副議長,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各級機關之民意代表」,「澎湖縣志願服務協會」係屬同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副議長之「關係人」,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二、另本案係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符合同法第14條但書規定,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予以敘明公開。
二、另本案係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符合同法第14條但書規定,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予以敘明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