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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委託辦理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業務計畫(後續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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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本府辦理「澎湖縣政府111年度委託辦理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業務計畫(後續擴充)」,查本案得標廠商「財團法人澎湖縣生命線協會」其負責人陳雙全,為本縣副議長,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各級機關之民意代表」,「財團法人澎湖縣生命線協會」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副議長之「關係人」,兩者皆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因此「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尚符合規定。惟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予以敘明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