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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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相關法令重要修正
- 發布日期:2017-07-12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內 容:
總統令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號 |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總統令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21號 |
茲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