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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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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相關法令重要修正
  • 發布日期:2017-07-12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內  容:
  •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71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71日公布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71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21

    茲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71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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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