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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立體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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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體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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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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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掌理推動全民體育活動。
第三條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受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推廣組: 掌管體育有關之訓練講習、競賽活動、宣傳推廣、輔導研究  及一般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 場地組: 場地設施、體育器材管理、保養維護及庶務行政業務等相關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薦任幹事及薦任助理員兼任。

第五條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
第六條 本場之會計、人事業務,由澎湖縣政府主計處、人事處兼辦。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場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幹事代理。場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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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