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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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3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0年10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日期:2021-10-25
- 發布單位: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戶政宣導
- 內 容:
- 內政部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及第3點,業於110年10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正發布。前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原規定「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修正為「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另第3點原規定「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修正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