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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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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須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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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登記
  • 發布日期:2021-07-12
  • 發布單位: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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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人。
    2. 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驗證,在 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3.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4. 有關證件(如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確定書)或核准變更、撤銷或廢止之文件。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 如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2. 辦理廢止戶籍登記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廢止監護登記、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廢止輔助宣告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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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