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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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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須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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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輔助登記
  • 發布日期:2021-04-21
  • 發布單位: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 內  容:
  •  
     
    申請人
    1. 監護登記:監護人。
    2. 輔助登記: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人
    3. 受委託人。
    申辦期限
    1. 30 日內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監護登記:
      (1)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監護文件:
      (a)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文件(法院民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b)法定監護(民法1094條):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c)遺囑監護(民法1093條):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d)法院選定、改定(民法1111條、1094條、1106條):法院證明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e)委託監護(民法1092條):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
    2. 輔助登記:
      (1)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戶口名簿、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3. 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監護登記: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均為在臺現有戶籍國人之監護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3. 輔助登記: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4.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輔助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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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