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回首頁澎湖縣政府 服務信箱常見問答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目前位置:首頁 >戶籍登記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根岸○先生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案
  • 發布日期:2014-10-19
  • 發布單位: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 內  容:
  • 案情分析:
    一、日本籍根岸○先生於96年○月○日以應聘身分入境工作,在臺居住10多年,並業已取得我國之外僑永久居留證;103年8月19日至戶所申請自願歸化我國國籍,經吳戶籍員查其符合國籍法第3條規定,爰予以受理並於103年8月20日函縣府層轉內政部在案。
    二、根岸先生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至我國法院經公證人認證「原屬國犯罪經歷證明書」中文譯本,惟公證人留存該原屬國正本文件,並以影本及中文譯本加蓋騎縫歸還,由根岸先生併同相關應備文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層轉內政部審核表示,按同法第8條規定附繳之外國文件應為正本,如為影本應由戶所與正本文件核對無誤後檢附,爰請戶所依規辦理。
    三、為避免申請人往返奔波,吳戶籍員主動與本案公證人協商歸還該驗證文件正本事宜,惟該公證人表示,經法院公證文件須留存正本,歸還文件如需為正本,申請人應檢附2份原屬國文件正本公證,並表示經驗證後之文書影本會加蓋正本,視同正本;惟內政部囿於法令規範,仍請戶所依規辦理。

    處理情形:
    一、基於政府機關互信原則,上開文件影本戶所未與原屬國正本文件核對而逕予送件,復因內政部認為顯與規定未合後,戶所經多次與公證人溝通協調,並函請澎湖地方法院准予提供該項文件正本,終獲該院同意,為爭取時效,由吳戶籍員親至法院領取並完成補正作業,內政部以103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30302894號函核發歸化我國國籍證明在案。
    二、戶所同仁吳戶籍員深具耐心與熱忱,鍥而不捨、主動積極協助完成歸化國籍證明申請,解決民眾不諳法令與路途奔波之苦,落實為民服務精神。

     

     

瀏覽人次:2233 人
更新日期:201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