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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與國人配偶未有共同居住之事實,得否依據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 發布日期:2011-11-03
- 發布單位: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 內 容:
- 阮女士申請歸化國籍,惟經查渠與國人配偶均未按址居住於居留地址,而聲稱其配偶於療養院療養中,但皆查無其配偶之行蹤。
- 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係以其婚姻真實為前提,本案渠等2人均未居住於居留地址,亦查無夫妻共同居住之事實,致無法確認渠等婚姻真實性,故無法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 本案應請當事人提憑證明文件向戶所確認婚姻真實性,俟戶所函請移民署專勤隊查明屬實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