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機關通報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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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件項目 | 通報機關 | 通報項目 | 通報方式 | 受理業務與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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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資料異動 | 稅務機關 (財政資訊中心) |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出生日期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1.更新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捐相關業務之納稅義務人資料及上開稅目稅捐稽徵文書送達處所等資訊。 2.以戶籍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監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 |
戶籍地址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1.更新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之戶籍地址。 2.本次申請變更監理機關資料,仍須待監理機關審核,其准駁情形,另行通知。 3.經監理機關准許變更個人資料時,應儘速申請換發駕駛執照、行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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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 |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出生日期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1.變更地籍資料以原登記資料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為限。 2.請依土地/建物坐落鄉鎮市區勾選地政事務所 3.本次申請變更地籍資料,仍須俟該管登記機關審核後,另行通知;經登記機關准許變更個人資料(戶籍住址及出生日期除外),應盡速向該機關申請換發權利書狀。 4.通訊地址僅為聯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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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1.本項通報僅供已於戶政機關完成更改姓名登記者,通報將本人之用電戶名予以更新。 2.通報更新用電戶名,請提供新舊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用電地址電號,俾由台電公司審核用戶用電資料,其准駁情形,將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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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公司 | ●姓名 ●通訊地址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1.更新用水戶名(非過戶)、帳單寄送地址。 2.通報更新用水戶名及帳單寄送地址,請提供新舊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水號,俾由台灣自來水公司審核,其准駁情形,將另行通知。 3.申請人於使用本服務前請先確認水費單之用水戶名是否登記為舊姓名,如非舊姓名時無法使用本系統。請另洽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過戶及變更帳單寄送地址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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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 | 通訊地址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1.更新通報資料,以寄發健保繳款單及相關通知事宜。 2.請確認健保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籍地登記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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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國民年金組) |
通訊地址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投遞至通訊地址 | |
出生 登記 |
社會處 | 代收新生兒育兒津貼申請書 | 書面通報 | 新生兒育兒津貼申請 |
社會處 | 代本縣6歲以下幼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負額補助申請書 | 書面通報 | 新生兒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負額補助申請 | |
衛生局 | 代收本縣生育補助申請書 | 書面通報 | 新生兒生育補助申請 | |
市公所 | 代收本市新生兒營養代金申請書 | 書面通報 | 新生兒營養代金補助申請 | |
健保署 | 代收新生兒依附投保及無照健保卡申請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依附投保及無照或有照健保卡申請 | |
勞保局 | 勞保/國保生育給付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勞保/國保生育給付申請 | |
國防部 | 代收生育補助費申請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生育補助費申請 | |
結婚 登記 |
國防部 | 代收結婚補助費申請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結婚補助費申請 |
死亡 登記 |
壽險公會 | 將亡故者死亡登記資料通報壽險公會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壽險公會將交由各保險公司協助清查承保情形,再由各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相關理賠給付 |
健保署 | 通報亡故者退保資料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通報亡故者退保資料 | |
勞保局 |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 | |
國防部 | 代收喪葬/殮葬補助費申請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喪葬/殮葬補助費申請 | |
身分資料變更 | 健保署 | 代收換發有照或無照健保卡申請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於戶政事務所辦妥姓名變更更正、出生日期變更更正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後,戶政所可代收換發有照或無照健保卡申請。 |
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同時遺失 | 健保署 | 代收補發有照或無照健保卡申請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1.於戶政事務所辦妥國民身分證補發後,戶政所可代收補發有照或無照健保卡申請。 2.父、母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其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之子女之健保卡均遺失時,該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子女之健保卡可同時於戶政所申請通報補發健保卡。 |
初設戶籍 | 健保署 | 代收補發有照或無照健保卡申請 | 戶役政系統通報 | 1.於戶政事務所辦妥初設戶籍後,戶政所可代收換發有照或無照健保卡申請。 2.限原領居留證健保卡之保險對象,因歸化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方屬通報服務對象;未領有健保卡者(如非國內出生新生兒、返國定居),則非屬本案通報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