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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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異地受理時間 | 得異地受理登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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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年02月01日起 | 1.認領登記 2.收養登記 3.出生地登記。 |
093年03月01日起 | 1.國民身分證換發 2.戶口名簿補、換領。 |
096年02月01日起 | 1.監護登記 2.終止收養 3.因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 |
096年04月01日起 | 1.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 2.回復漢人姓名登記。 |
096年06月01日起 | 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
096年10月01日起 | 1.註銷監護登記 2.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 |
097年06月30日起 | 1.廢止監護登記 2.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3.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098年07月31日起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職權更正離婚登記。 |
098年11月23日起 | 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 |
100年03月28日起 | 歸化我國國籍者申請並列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登記。 |
100年03月28日起 | 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100年07月01日起 | 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及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者。 |
100年12月30日起 | 原住民族族別註記及變更。 |
101年02月15日起 | 1.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2.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1年03月15日起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101年05月01日起 | 廢止輔助宣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宣告。 |
101年10月19日起 | 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101年12月01日起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 |
102年01月25日起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102年02月05日起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
102年07月01日起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2年09月30日起 | 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102年08月01日起 | 1.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2.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3.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102年08月01日起 | 變更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一)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二)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102年11月11日起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103年01月10日起 |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 |
103年02月05日起 | 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103年02月05日起 | 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申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103年02月13日起 | 新增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103年03月04日起 | 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3年07月01日起 | 開放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得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3年11月03日起 | 開放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代發他所檔存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 |
104年03月30日起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4年05月18日起 | 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104年07月01日起 | (1)「死亡(死亡宣告)登記」(2)「姓名變更登記」 (3)「出生別變更登記」 (4)「單獨戶長變更登記」(5)「因辦理戶籍登記所衍生之戶長變更登記,該戶籍登記得異地辦理者,得同時辦理戶長變更」(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錯誤(重複)更正登記」 (7)「因性別變更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 |
105年08月24日起 |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106年07月03日起 | 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事務所辦理。 |
107年10月18日起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
108年01月11日起 |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8年01月14日起 | 經法院裁判確定案件經本部公告得異地辦理事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復經法院就同一事件另為內容更正裁判之更正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9年07月16日起 | 初設戶籍前已結婚之當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說明: | 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備註: | 另有關異地辦理戶籍行政服務項目分別為「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及換領」、「戶口名簿補領及換領」、「中文戶籍謄本」、「證明書(含結婚、遷徙、姓名變更)」、「親等關聯資料」、「教育程度註記」及「英文戶籍謄本」等7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