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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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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 發布日期:2017-09-14
  • 發布單位: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身分登記
  • 申請人:
  •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及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 應備證件:
  •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3.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備註事項:
  • 備註事項:

    1.原住民申請民族別註記,父母應先完成註記,再辦理未成年子女之註記。
    2.原住民民族別之登記及變更,自100年12月30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如申報錯誤,應提憑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復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3.戶口名簿換發每戶30元。
    4.103年2月5日起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戶籍資料變動,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如未變動,舊式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惟若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內資料變動,得免附該戶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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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