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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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改名、更改姓名及更正本名
- 發布日期:2000-01-01
- 發布單位: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身分登記
- 申請人:
- 本人(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 應備證件:
- 1.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相片規格請參照網址:http://www.ris.gov.tw/zh_TW/187 。
2.改名當事人之配偶及子女其戶籍在他轄者,需同時辦理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可在本所異地辦理,應 攜帶該配偶或子女之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印章。
3.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父母單方辦理時,應同時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戶口名簿換發每戶30元。
6.103年2月5日起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戶籍資料變動,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如未變動,舊式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惟若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內資料變動,得免附該戶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 - 辦理期限:
- 隨到隨辦
- 內 容:
- 1.申請改名、改姓及更改姓名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2.「更正」本名時,可委託他人辦理。 3.改名當事人自104年7月1日起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備註事項:
- 1.依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撤銷認領。
(2)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3)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音譯過長。
(5)其他依法改姓者。
2.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購)、團
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3)同時在一直轄
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5)被認領、
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第六款申請改
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2)因宗教
因素出世或還俗。(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4.台灣原住民族可依「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
名及父母姓名。
5.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經通緝或羈押者。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上列(2)及(3)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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