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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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 發布日期:2000-01-01
- 發布單位: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文件核發
- 申請人:
-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 應備證件:
-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等)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若無護照者,請於申請書中自行填寫或由本所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取用英文姓名。
2.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及死亡、死亡宣告等身分記事資料。若需其它記事,應另詳填於申請表內。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5.目前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 辦理期限:
- 6日
- 備註事項:
- 1.申請地點: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核發範圍: (1) 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2)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
3.處理期限:原則上6日,惟為縮短服務時程,辦妥後承辦人即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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