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4
【人籍合一】很重要,切勿虛報遷徙登記,以免觸法受罰!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凡無居住事實,例如因為選舉、節稅……等目的而辦理遷徙登記,經查獲虛報遷徙者,戶政事務所將撤銷該遷徙登記,並處3千元至9千元罰鍰,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利正確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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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 、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