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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安全維護宣導】機關與事業單位管理權人對火災預防之責任
  • 發布日期:2019-11-15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內  容:
  • 消防法於民國74年經政府明文制定公布實施,至今已屆滿二十年,惟諸多機關與事業單位管理權人對火災預防應盡之責任並未臻熟捻,猶記民國92年間曾有一博物館肇生火災,該館館長因未依消防法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等缺失,遭監察院以漠視消防法令及怠忽職責等情節,將該館館長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因此為使社會大眾對消防法有更深一層的了解與認知,以下將就機關與事業單位管理權人,依法對火災預防應盡之責任,加以闡述說明。

    消防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因此機關、事業單位管理權人即為其主官;公司行號者為負責人。依消防法管理權人對火災預防應實施下列作為,以維護單位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依消防法第6條,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並得依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將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其次依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委託合格專業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依消防法第6條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依限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但十六層以上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其次依消防法第38條,違反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防焰物品之使用:

    依消防法第11條,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其次依消防法第37條,違反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遴用防火管理人:

     依消防法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其次依消防法第40條,違反遴用防火管理人之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有關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之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部份,特別在此說明,所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之用建築物範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 、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 (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

    (三)、國際觀光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 (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其次防火管理人製定之消防防護計畫,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綜觀上述說明,使我們知道管理權人對單位之火災預防工作,輕忽不得,單位管理權人應遵守消防法規定「定期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委託合格專業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遵守防焰物品之使用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如此才能使單位遠離火災可能帶來的災害,減少悲劇的發生,也就是「多一分準備,少一分風險」,讓單位永保安康。 (摘錄自95年2月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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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