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澎湖縣政府政風處

政風處

政風處

:::目前位置 :首頁 >公佈欄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一般人民對於「密」件公函是否負有 保密義務
  • 發布日期:2019-11-15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內  容:
  • 一、國家機密係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 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同法第 4 條 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至一般公務機密依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手冊第 51 點規定,指機關持有 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同手冊 第 50 點規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二者性質與法令依 據均有不同,先予敘明。

    二、按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予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散見於各種法規 或契約,各有其保密目的或欲保護之法益。一般公務若以密件處理, 對於受文之一般人民,是否具有保密義務,宜由機關權責主管以法規 或契約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視個案情形審酌核定。

    三、此外,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57 點第 1 項規定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及 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故密件之原核定機關得否依人民申請解密,建 請向密件原核定機關洽詢,俾獲得妥適處理。
瀏覽人次:514 人
更新日期: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