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107年度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拆除計畫
建設處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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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依據建築法第9條、第25條、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1條之1、第13條辦理。
二、計畫範圍
本縣轄區範圍內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
三、執行對象、態樣及期程
1.執行對象:
(一)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之虞且從事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二)轄區內中央及地方機關之違章建築。
(三)其他經首長簽准之違章建築。
2.態樣:
(一)供八大行業或旅館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二)垂直違建樓層達2層樓(含夾層)。
(三)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
(四)轄區內中央及地方機關之違章建築。
(五)其他經首長簽准之違章建築。
3.期程:
(一)執行對象(一)、(三)配合年度經費持續辦理。
(二)執行對象(二)將函文各機關,每半年辦理隨機抽查,如有違章建築情形,給予1個月改善期限,逾期未能改善,將函文中央及地方政風單位進行後續查處。
四、經費概算
(一)執行對象(一)、(三)年度經費60萬項下支應,如年度經費不足,將提議會墊付或尋覓其他經費。
(二)執行對象(二)原則由建物管理機關經費進行拆除,如有特殊情況或政風單位進行查處完成,得由年度經費60萬項下支應。
五、拆除件數
預計執行案件6件
六、執行方式是否採開口合約或其他方式辦理
本計畫執行方式係以違章建築拆除開口合約方式辦理招標及訂
約。
七、執作業配合事項
(一)稽查作業:由本府建設處進行稽查確認名單。
(二)違建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續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程序。
(三)執行拆除:經函告限期拆除後,逾期仍未自行拆除者,本府排定期程強制拆除,執行拆除時併請本府警察局負責維持秩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