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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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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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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辦理改名應備條件?
  • 發布日期:2006-06-12
  • 發布單位: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改名
  • 內  容:
  • 申請人:
    1.本人。
    2.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申請(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 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字直系尊親屬戶籍謄本)。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4.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應附初次設籍謄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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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