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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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辦理改名應備條件?
- 發布日期:2006-06-12
- 發布單位: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改名
- 內 容:
- 申請人:
1.本人。
2.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申請(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 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字直系尊親屬戶籍謄本)。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4.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應附初次設籍謄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