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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辦理戶籍遷移時,得否不須提具戶口名簿即可辦理呢?
- 發布日期:2006-06-12
- 發布單位: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戶口名簿
- 內 容:
- 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七七一三號函規定: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各類戶籍登記,應提出戶口名簿。如申請人不願或不便請求戶長提出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仍應告知自行向戶長索取,如確實無法取得,具明理由,書面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再據以催告(催告戶長將戶口名簿親送或郵寄至該管戶政事務所),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辦理遷移時,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