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回首頁澎湖縣政府 服務信箱常見問答

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常見問答集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家庭暴力被害人辦理戶籍遷移時,得否不須提具戶口名簿即可辦理呢?
  • 發布日期:2006-06-12
  • 發布單位: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戶口名簿
  • 內  容:
  • 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七七一三號函規定: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各類戶籍登記,應提出戶口名簿。如申請人不願或不便請求戶長提出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仍應告知自行向戶長索取,如確實無法取得,具明理由,書面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再據以催告(催告戶長將戶口名簿親送或郵寄至該管戶政事務所),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辦理遷移時,得比照辦理。
瀏覽人次:2841 人
更新日期:200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