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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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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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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1條
  • 發布日期:2010-07-09
  • 發布單位: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null
  • 內  容: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98年4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075172號令

    第 九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規格如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請領國民身分證,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

    第十一條 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二年內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
    前項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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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