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回首頁澎湖縣政府 服務信箱常見問答

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常見問答集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我國人之養子女或被我國人認領者,如何取得我
  • 發布日期:2006-06-12
  • 發布單位:白沙鄉戶政事務所
  • 類  別:國籍
  • 內  容:
  • 1. 居住國內者,由當事人或未成年人之父母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取得國籍備案手續。居住國外者,由當事人或未成年人之父母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辦。
    2. 應備證件為:
    (1) 申請書。
    (2)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外僑居留證向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請)。
    (3) 在國內居住年限證明(須符合本法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三年以上)。
    (4) 警察紀錄證明書(向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請;未滿十二歲免附)。
    (5) 財產或藝能(服務)證明書。
    (6) 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並由我國外交部複驗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書或無國籍不具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
    (7) 辦妥收養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提憑者,則檢附我國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8) 未成年人加附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9) 最近二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10) 國籍許可證書規費壹仟元。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瀏覽人次:2602 人
更新日期:200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