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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望安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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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金額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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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區 分\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法定申報期間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百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七百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九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 提供不實資料者之科罰
(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一仟元 二仟元 三仟元
拒絕查對校正戶口(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仟元 六仟元 九仟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仟元 六仟元 九仟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一仟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仟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二千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三千元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