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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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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蛋喜悅~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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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紅蛋喜悅》出生登記後續相關權益參考一覽表

項   目

繳 附 證 件

辦 理 機 關

生育補助

1.申請表。
2.新生兒父或母身分證、印章。
3.申請人、配偶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5.新生兒父或母一方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06-9272162

育兒津貼

1.申請表。
2.申請人及配偶印章。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工婦幼科06-9264068

保母托育補助

1.申請表。
2.幼兒及父母雙方最近3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3.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幼兒父母雙方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5.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父母單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故無法就業之證明。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工婦幼科06-9264068

營養代金

1.申請書及印章。
2.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馬公市公所:06-9272173

健保卡

1.請領健保卡申請表。
2.身分證(父或母)。
3.戶口名簿。
4.印章。
5.健保加保證明單影本。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澎湖連絡辦公室
馬公市西文澳63號之40
電話:06-9221495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1.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存簿封面 ( 要有戶名及帳號 ) 影本,張貼於申請書上。
3.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需有生母及嬰兒資料)。
4.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勞工保險局澎湖辦事處06-9272505
馬公市三民路36號

勞保生育補助

1.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存簿封面 ( 要有戶名及帳號 ) 影本,張貼於申請書上。
3.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需有生母及嬰兒資料)。
4.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勞工保險局澎湖辦事處06-9272505
馬公市三民路36號

勞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應載明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期間;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3.被保險人(如為外籍配偶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影本)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4.如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5.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與收養未滿 3 歲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另應依下列情形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無血緣關係者:應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應檢附法院命令等相關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局澎湖辦事處06-9272505
馬公市三民路36號

農保生育給付

1.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
3.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4.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5.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投保之農會

公保生育補助

1.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書(應經被保險人簽章及加蓋機關(構)學校印信或公保專用章)。
2.直撥入帳存摺封面影印本或領取給付收據。
3.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影印本應加蓋要保機關人事人員職名章或被保險人簽章,註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4.若為死產者,應出具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應經被保險人簽章及加蓋機關(構)學校印信或公保專用章)。
2.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印本亦可,影印本應加蓋要保機關人事人員職名章或被保險人簽章,註明「與原本無異」字樣);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致無法取得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謄本者,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證明代替之。
3.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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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4-24